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HDM-113-簡附民-245-20241030-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5號 原 告 何楊清合 被 告 林美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