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HDM-113-簡附民-246-20241120-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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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羅宇靜 被 告 張晉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移轉管轄至 本院。又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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