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HDM-113-簡附民-253-20241223-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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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3號 原 告 林德和 被 告 潘琳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4號(嗣改為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為:113年度金簡字第38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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