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HDM-113-簡附民-265-20241125-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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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65號 原 告 浦兆庸 被 告 洪永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已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金簡字第41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