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M-113-簡附民-271-20241129-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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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71號 原 告 陳琇琪 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號(官 田隆田○○○00○○) 被 告 張淑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