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HDM-113-簡附民-272-20250124-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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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72號 原 告 江東洋 訴訟代理人 楊讀義律師 被 告 楊駿一 黃玟豪 魏思喬 蕭宥宬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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