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簡附民-289-20241231-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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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89號 原 告 謝柔嫻 訴訟代理人 柯淑瓊 被 告 蔡宗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6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 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