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HDM-113-簡附民-296-20241216-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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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96號 原 告 盧淑熙 被 告 張梓育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簡字第105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此有關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該案件經提起上訴後,始得再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是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前為之,始為合法。 二、經查:  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5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業於民國113年1 0月30日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而終結,脫離訴訟繫屬,原告於該案判決後之113年12月4日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揭說明,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㈡原告依法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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