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HDM-113-簡-1635-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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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映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1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映婷犯過失販賣禁藥罪,處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趙映婷應注意其在蝦皮購物所販賣之商品來源是否合法,及 其所販售該批號之產品有無含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依藥事法所列管之藥品成分,且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仍疏未注意及此,自民國113年1月9日前不詳時點起,在蝦皮購物網站上開設「"T.S-SHOP"」賣場,販售並無國內核准字號之「仙女糖」(包裝盒上之名稱為「Fairy複合果纖壓片糖果」)。彰化縣衛生局於同年1月9日向趙映婷購入「Fairy複合果纖壓片糖果」商品後,經檢驗出該商品係含有Sibutramine成分之禁藥。 二、證據 (一)被告趙映婷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被告販賣之商品照片。 (三)被告在蝦皮購物上開設之賣場資訊及其會員資料。 (四)彰化縣衛生局之訂購商品資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署之檢驗報告書。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 禁藥罪(檢察官於本院訊問時更正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並經本院告知被告罪名,已無礙於被告之攻擊防禦)。又被告因過失犯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低度行為,應為其過失犯販賣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本案被告向本院表示願受如主文欄所示之宣告,檢察官亦 依被告之表示向本院求刑(見本院卷第61頁),經查,本案檢察官之求刑並未失當或顯失公平,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之規定,自應在檢察官求刑之範圍內為判決,且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2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項、第 454條第1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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