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HDM-113-簡-1816-20250121-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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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丞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臺北○○○○○○○○○) (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家丞(下稱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簡易判決處刑判處被告罪刑在案,該判決於同10月16日送達被告,於同年11月6日裁判確定。而被告遲至114年1月13日始向監所提出上訴狀(於同年1月20日轉送至本院),則被告之上訴業已逾期,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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