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HDM-113-簡-1871-2024102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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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 262、10608號),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明倫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4行以下所載「分別於」更正為「接續於」,證據清單(三)所載「監視器影像」更正為「監視器影像(含光碟)」,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被告提出之現場照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