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M-113-簡-1964-20241129-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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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姸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120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姸萱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 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江姸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為下列犯 行: ㈠於民國113年3月28日11時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車,前往位於彰化縣○○市○○路000號 「寶雅生活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該店 保安專員張惠玲管領之經典單眼錶-矽膠黑-40mm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299元)、RASTO線TypeC耳機-RS49 1個(價值349元)、DR.WU極效全能防曬乳SPF50+50ml 1個(價值1300元)、DR.WU超完美保濕DD霜SPF28+40ml 1個(價值950元)等商品,並置入隨身包包後,隨即離開現場。 ㈡於同年4月4日16時3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車,前往上揭處所,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該店保安專員張惠玲管領之善存女性綜合維他命120錠1件(價值859元,已發還)、舒適輕透細帶背心BRA T-黑1件(價值399元)、Curel潤浸保濕輕透水感防曬乳50g臉身1個(價值565元)、潤浸保濕防曬乳SPF50+60ml臉身體1個(價值650元)、Liukoo超細纖維開纖紗毛巾-紫色1個(價值159元)及楓康-平底撕取式垃報袋54張-中1個(價值56元)等商品,並置入隨身包包後,隨即離開現場。嗣「寶雅生活館」員工發現商品短少,經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江妍萱竊盜上情,而報警循線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即告訴人張惠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監視器翻拍畫面、蒐證照片。 ㈢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認領保 管單。 ㈣被告江姸萱於警詢之自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2次 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後態度,並考量其所竊得之物品價額,衡以被告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本案所竊得之物均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其中於上開㈡ 所竊得之善存女性綜合維他命120錠1件、舒適輕透細帶背心BRA T-黑1件已合法發還被害人張惠玲,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4頁)外,其餘物品均未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於附表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所犯罪名及處罰 1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㈠ 經典單眼錶-矽膠黑-40mm1個、RASTO線TypeC耳機-RS49 1個、DR.WU極效全能防曬乳SPF50+50ml 1個、DR.WU超完美保濕DD霜SPF28+40ml 1個 江妍萱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經典單眼錶-矽膠黑-40mm1個、RASTO線TypeC耳機-RS49 1個、DR.WU極效全能防曬乳SPF50+50ml 1個、DR.WU超完美保濕DD霜SPF28+40ml 1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㈡ Curel潤浸保濕輕透水感防曬乳50g臉身1個、潤浸保濕防曬乳SPF50+60ml臉身體1個、Liukoo超細纖維開纖紗毛巾-紫色1個、楓康-平底撕取式垃報袋54張-中1個 江妍萱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Curel潤浸保濕輕透水感防曬乳50g臉身1個、潤浸保濕防曬乳SPF50+60ml臉身體1個、Liukoo超細纖維開纖紗毛巾-紫色1個、楓康-平底撕取式垃報袋54張-中1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