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HDM-113-簡-2032-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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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407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志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列管之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仍無視法令而持有之,所為並非可取,然考量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衡酌其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7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檢驗出分別含有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1130000000號、113年8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3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見警卷第1至9頁)在卷可參。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違禁物,雖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然因該毒品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又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調節條款情形之適用,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而用以盛裝上述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因無法析離,而仍有極微量之第三級毒品殘留,故併予宣告沒收之。至鑑驗時採樣檢測之第三級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已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參考司法院頒布之「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23包 鑑定結果(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11300800000號、113年8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30000000號鑑驗書): 一、檢品外觀:標示「SILENCE」白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⒈抽取1包鑑定: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⑵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2.2992公克,純度5%,純質淨重0.1150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2.2992公克,純度5%,純質淨重0.1150公克。 ⒉推估檢品5包,檢驗前淨重10.8293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5415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5415公克。 二、檢品外觀:標示「HULK」黑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⒈抽取1包鑑定: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⑵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2.1429公克,純度6%,純質淨重0.1286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2.1429公克,純度5%,純質淨重0.1071公克。 ⒉推估檢品3包,檢驗前淨重6.0834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3650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3042公克。   三、檢品外觀:標示「金」金色包裝(內含粉紅色粉末)。 ⒈抽取1包鑑定: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⑵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1.6010公克,純度約15%,純質淨重0.2402公克。 ⒉推估檢品15包,檢驗前淨重27.7610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4.164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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