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HDM-113-簡-2122-20241120-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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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處有期徒刑拘役十日」之記 載,均更正為「處拘役十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本裁定主文欄內之誤載,因不影 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據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