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HDM-113-簡-2178-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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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珉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467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原 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28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珉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至25所示之物(含包裝 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珉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3月11日傍晚某時,在其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住處,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13年3月15日13時45分許,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起訴合法要件:   被告張珉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0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為本案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之規定,自應逕行起訴。 三、證據: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代號:0000000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各1份。 (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7 79號、草療鑑字第1130300777號鑑驗書各1份。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供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尋 求正當之身心發展,前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從中記取教訓,而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不僅戕害自身健康,更辜負國家將之視為病人,施以戒毒處遇之苦心。惟衡酌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暨被告犯罪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始坦認犯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經營雜貨店,月入約新臺幣2萬餘元,未婚,與父親同住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及檢察官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如附表 分別檢驗出如附表所示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同條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等情,有上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稽。附表一編號3至25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3包,係為被告為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此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3頁),是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均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均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又附表二所示之毒品吸食器1組,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坦承為其所有(見本院卷第33頁),且為供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使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海洛因2包、編號26所示 之液體1瓶,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梅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扣押物品編號    扣案物品  送驗淨重  驗餘淨重 備註 1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0.1229公克 0.1090公克 送驗白色粉末2包(總毛重0.68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白色粉末1包(編號1),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毛重0.30公克 3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0.1555公克 0.1476公克 送驗晶體23包(總毛重15.55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1包(編號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32公克 5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36公克 6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25公克 7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15公克 8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31公克 9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96公克 10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25公克 11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96公克 12 1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98公克 13 1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99公克 14 1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98公克 15 1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1公克 16 1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1.01公克 17 1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95公克 18 1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94公克 19 1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87公克 20 2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26公克 21 2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92公克 22 2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21公克 23 2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97公克 24 2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1.07公克 25 2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33公克 26 26 棕色玻璃瓶罐(含透明液體)1瓶 35.7441公克 27.5464公克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1 28 毒品吸食器 1組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品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1 27 使用過之針筒 4支 2 29 空膠囊 1包 3 30 生理食鹽水 1袋 4 31 注射用束帶 1條 5 32 電子磅秤 1台 6 33 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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