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M-113-簡-2305-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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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盈霖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盈霖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460公克),沒 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另補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二、法官審酌被告陳盈霖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列管毒品,竟仍非 法持有,堪認無抗拒毒品意念,應自我警惕,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晶體1包,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驗餘淨重0.3460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強制換頁==========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770號   被   告 陳盈霖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臺中○○○○○○○○○)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             (現在法務部○○○○○○○○觀察 、勒戒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盈霖(涉犯竊盜罪嫌案件,另案偵辦中)明知甲基安非他 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10時許前某時,在臺中市北屯區旱溪西路之「金典遊戲場」內,以不詳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52公克)1小包而持有之。嗣於112年10月17日,見鍾奇峰所使用管領而停放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鑰匙未拔,而直接以鑰匙發動引擎竊取該車,然因迅遭鍾奇峰查知車輛遭竊而駕駛車輛尾隨在後,陳盈霖因查悉遭人尾隨而在彰化縣○○鎮○○路00巷00號旁失控撞擊牆壁,隨即跳車逃逸。嗣經鍾奇峰在前開車輛副駕駛座發現被告遺落之深灰色手提包1只(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淨重0.3594公克、驗餘數量:淨重0.3460公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盈霖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職務報告(和美分局嘉犁派出所於112年10月25日出具)、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含查獲現場、手提包採證照片等)、彰化縣警察局證物交接清單、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轄內「鍾奇峰(關係人)汽車尋獲、毒品案」資料稽核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刑事實驗室紀錄、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安保字第472號、113年度保管字第2168號)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21100089號)在卷可資佐證,並有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淨重0.3594公克、驗餘數量:淨重0.3460公克)扣案可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如前述),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高 如 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紀 珮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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