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HDM-113-簡-2462-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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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坤銘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7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坤銘犯毀損債權罪,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 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外,關於犯罪事實欄「112年8月8日送達」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8月2日送達」。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  ㈡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無力清償債務,竟於受強制處分之際,處分名下之不動 產,致告訴人受有債權未能受償之風險,妨害告訴人之權利之執行,本院考量本案告訴人之債權金額、其為大型企業經營者之風險評估與承擔能力,基於行為罪責,認為判處拘役刑,已經可以充分回應、評價不法內涵。  ⒉被告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尚佳。  ⒊被告無前科之素行良好。  ⒋被告於偵查中表示其為「運輸司機」、「臨時工」,只能看 債務人願否同意分期給付,而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⒌被告並非中低收入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有一名 未成年子女。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7937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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