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簡-2463-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憶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偵 字第17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憶如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任意 竊取告訴人所管領之財物,所為實屬不該;再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暨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新臺幣450元)、所得利益、所生損害,暨其自陳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外送餐飲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貓福珊迪-炸蝦貓公仔(橘貓貓)愛金卡(icash2.0),已返還告訴人韋景議,此有贓物領據(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皓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235號   被   告 周憶如 0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憶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8月8日上午5時44分許,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金泰店,徒手竊取韋景議管領之愛金卡(icash,已發還韋景議)1個,得手後搭乘上開車輛離去。嗣經韋景議發現前開物品失竊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韋景議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經傳喚未到庭,其於警詢辯稱略以:伊有於上開時間, 前往該超商,伊將該愛金卡(icash)鐵環拉掉,塞不回去包裝內,怕店員以為是伊用壞的,就將該愛金卡(icash)帶離開超商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韋景議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單、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扣案物照片暨現場照片共24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被告上開所辯否認罪嫌部分,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檢 察 官 吳皓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高子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