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簡-2504-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湖松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7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湖松犯毀損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 所犯法條欄一第5行「通知單影本」之記載,應補充為「通知單影本暨採證照片」;另增列「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車行記錄匯出文字資料各1紙」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㈠、核被告卓湖松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⒈因故不滿,即持石塊 丟擲告訴人賴美蓮住處鋁門,致鋁門玻璃破裂,所為應予非難;⒉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之損失;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程度,及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有偶之家庭狀況(參本院卷第25頁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沒收:   扣案之石塊1顆,雖係被告持以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無 證據證明係屬被告所有,且衡以該石塊乃自然界之物質,取得甚易,縱未予沒收,對於犯罪預防目的亦無影響,並不具備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   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680號   被   告 卓湖松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湖松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14日19時5分許, 騎乘其向不知情之劉昭明(所涉毀損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賴美蓮位於彰化縣○○鎮○○街00號住處前,手持石塊丟擲該處鋁門窗,致門窗玻璃破裂,旋騎乘上開機車逃逸,足生損害於賴美蓮。 二、案經賴美蓮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卓湖松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賴美蓮之指訴及證人劉昭明之證述相符;復有扣案之石塊1顆、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暨擷取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芬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于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