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簡-2533-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峰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4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吳峰銘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吳峰銘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洗錢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再由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具體指明上開前案紀錄,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為證,足認被告確有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且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又檢察官主張:被告前曾於故意犯毒品、詐欺等罪遭判刑確定後執行完畢再犯本案,顯見被告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又本案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亦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足認檢察官已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盡其主張及說明責任,合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而本院審酌本案與前案同為施用毒品案件,罪質相符,被告竟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不到1年,又再犯本案,足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從而,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因而受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或使其人身自由因而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關於本案之查獲經過,係因被告為毒品行方不明調驗人口, 經員警詢問被告是否同意採尿,被告同意後而於113年10月10日對被告實施採尿,被告並於當日警詢時自白本次犯行等情,有被告警詢筆錄存卷可按,而斯時被告經採集之尿液既然尚未鑑定完成,足見員警當時並無其他客觀證據得以合理懷疑被告有施用毒品之犯行,是被告主動供述本次毒品犯行,堪認符合自首要件。至於被告於本案偵查中雖經通緝,但觀諸通緝書之記載可知,被告係因前經另案詐欺案件經通緝,而認被告已逃匿,故於113年11月22日發布本案通緝,足見本案發布通緝前並未對被告進行傳喚。況且,被告於通緝翌日(即113年11月23日)即經員警在被告之戶籍地址緝獲被告,此有員警通緝案件移送書為證,益徵被告有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是不能僅因被告經通緝而遽認其無配合偵查及審理並接受裁判之事實。從而,被告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未發覺被告本案犯行前,即主動向有輔助偵查權之警員陳明本案犯行,自首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除前揭構成累犯基礎之前案 不予重複評價之外,被告前經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被告迭經偵審教訓,竟仍再犯相同罪質之本案,顯見其未能悔改並記取教訓。惟念及施用毒品犯罪之本質,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述學歷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從事隨車助手,月薪約新臺幣3萬5千元至5萬元,女友已懷孕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