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HDM-113-聲保-116-202410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連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連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連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及1年1月確定後,移送 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762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9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