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HDM-113-聲保-117-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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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FERI ZUNIANTO(中文名:菲日,印尼籍)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FERI ZUNIANTO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FERI ZUNIANTO(中文名:菲日)前因殺 人未遂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7585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至受刑人為印尼籍,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 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核屬檢察 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檢察官自得依具體狀況,衡 酌是否需以將受刑人驅逐出境之方式,以替代對受刑人保護管束 之執行方法,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