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HDM-113-聲保-122-2024100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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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繼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繼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石繼民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9年2月年確定,並入監接續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747510號核准假釋,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