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HDM-113-聲保-123-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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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坤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莊坤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坤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9年確定後,移送 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0 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764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99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