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HDM-113-聲保-131-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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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東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東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東榤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904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 1年度訴字第4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