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HDM-113-聲保-132-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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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俊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4年7月及1年7月確定 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 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843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96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