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HDM-113-聲保-134-20241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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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進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進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進勇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年、1年6月確定,並入監接續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788430號核准假釋,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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