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HDM-113-聲保-141-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耀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耀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耀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合計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7883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5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