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HDM-113-聲保-141-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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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耀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耀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耀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合計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7883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5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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