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HDM-113-聲保-142-20241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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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健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健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健男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入監接 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5990號核准假釋,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43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