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HDM-113-聲保-143-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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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玉敬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玉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玉敬前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 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84599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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