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HDM-113-聲保-146-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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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郁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郁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郁慈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8490號核准假釋, 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39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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