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HDM-113-聲保-147-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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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峻霆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峻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峻霆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 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84604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