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HDM-113-聲保-148-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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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ANKAM PAISAN(泰國籍,中文名拍山)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ANKAM PAIS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TANKAM PAISAN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9261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 字第9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為泰國籍,是 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 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核屬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 分之職權,檢察官自得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需以將受刑人驅逐 出境之方式,以替代對受刑人保護管束之執行方法,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