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HDM-113-聲保-151-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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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正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正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分 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5月、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84560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