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HDM-113-聲保-151-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正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正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分 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5月、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84560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