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HDM-113-聲保-159-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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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元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蔡元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元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6月、10月及7月 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290號函核准假釋, 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