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HDM-113-聲保-160-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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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廣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廣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廣至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291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 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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