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HDM-113-聲保-161-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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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正鋒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正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正鋒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合計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29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 交訴緝字第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