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HDM-113-聲保-163-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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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韶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韶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韶賢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8 57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1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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