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HDM-113-聲保-165-202412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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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柏誠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柏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胡柏誠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321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簡字 第13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