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HDM-113-聲保-166-202412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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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建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建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尤建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合計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8903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10年度訴字第4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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