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聲保-167-2024123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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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仁宗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仁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仁宗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1年2月、5月確定,並入監接續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42810號核准假釋,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8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