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HDM-113-聲保-168-2025010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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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銘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銘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銘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及3年確定後,移送 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 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31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29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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