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聲保-171-2024123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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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瑋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瑋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瑋龍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3年4月確定,並入監接 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180號核准假釋,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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