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HDM-113-聲保-176-2025010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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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建智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 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建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建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 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81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5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