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HDM-113-聲自-31-20250102-2
字號
聲自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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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3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林佳諠 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黃和協律師 被 告 柯羽芳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7日113年度聲自字第31號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法院駁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另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抗告人林佳諠(下稱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 自訴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裁定正本亦註明「不得抗告」,而聲請人於收受本院裁定後,於113年12月9日具狀提起抗告。然依上述說明,此駁回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不察,仍具狀提起抗告,其抗告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