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HDM-113-聲-1028-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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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楊境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更定應執行刑及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及定執行刑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暨聲請數罪併罰暨重定應 執行刑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惟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境銓(下稱受刑人)前因定應執 行刑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3月,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381號裁定抗告駁回,提起再抗告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2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於民國111年1月27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39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381號裁定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2號裁定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05號執行卷宗查明屬實。則本件檢察官依確定裁定對受刑人執行,難認其指揮執行有何違法、不當之情形。再由聲明異議意旨主張受刑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均相似,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云云,均係主張原確定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而非對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有何違法、不當之具體指摘,依前揭說明,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適用之範疇。另依法聲請更定其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係檢察官而非受刑人,且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已確定,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並無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法院自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就其全部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並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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