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聲-1038-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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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3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劉俊昌 住彰化縣○○鄉○○巷00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1年度執助字第1832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我因為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兩案接續執行,連同其他案件,合併執行30年7月,並不合理,無期徒刑執行滿25年就可以報假釋,我沒有犯下罪大惡極的犯罪,希望能夠重返社會等語。 二、經查: ㈠本院檢附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狀、本院民國113年9月23日 訊問程序筆錄函請檢察官表示意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113年10月18日以彰檢曉執丙113執聲他1426字第1139052506號函表示:聲明異議人所犯之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號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90號裁定所列之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並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等情,經本院核對卷內前案紀錄表、裁定書、判決書無誤,本案並無聲明異議人所指符合數罪併罰要件的情形,因此,檢察官根據上開確定判決指揮執行,自無任何違誤可言。 ㈡至於聲明異議人認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 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容有過重,但該案已經確定,聲明異議人若認為該裁定有違法之處,自應循其他管道救濟,在此一併指明。 ㈢本案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