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HDM-113-聲-1041-2024100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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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清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清正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清正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妨害自由、傷害、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 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 三、查受刑人李清正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妨害自由、傷 害、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案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佐。是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是以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因而於裁定前,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意見欲表達,可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嗣經受刑人回復附表編號1、2、3之罪已執行完畢,毋庸再定應執行,請僅就附表編號4、5之罪定應執行刑等語,有本院民國113年9月11日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調查表等附卷可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態樣、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3所示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4、5所示罪刑定應執行刑,僅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儀姍 附表:受刑人李清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4月 111年1月6日 彰化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2號 彰化地院 111年度交簡字第216號 111年1月28日 彰化地院 111年度交簡字第216號 111年3月19日 得易科罰金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更助字第248號(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2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3月 110年2月20日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3號 南投地院 111年度簡上字第40號 111年4月7日 南投地院 111年度簡上字第40號 111年4月7日 得易科罰金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更助字第248號(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3 傷害 有期徒刑3月 110年2月20日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3號 南投地院 111年度簡上字第40號 111年4月7日 南投地院 111年度簡上字第40號 111年4月7日 得易科罰金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更助字第248號(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4 妨害公務 有期徒刑2月 111年1月5日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5號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字第876號 112年5月16日 彰化地院 112年度簡字第876號 113年2月26日 得易科罰金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21號(113年執緝字第481號) 5 傷害 有期徒刑10月 111年3月12日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58號 彰化地院 111年度訴字第762號 112年9月19日 彰化地院 111年度訴字第762號 112年10月25日 不得易科罰金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5528號(113年執緝字第4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