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HDM-113-聲-1041-20241223-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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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清正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所為之裁 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3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 欄內關於「111年度簡上字第4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度 簡上字第4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3最後事實審及確 定判決案號欄內關於「111年度簡上字第40號」之記載有誤 ,應更正為「110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儀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