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HDM-113-聲-1049-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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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名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名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名彥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陳名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及受刑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另受刑人雖以書狀向本院表示其尚有其他案件尚未判決,希 待其他案件判決後一起定應執行刑等語,惟受刑人所犯其他案件既尚未判決確定,將來確定後是否符合與附表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尚未可知,倘若符合時,自仍應依法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而本件已執行之刑期,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對被告之權益並無影響,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5日 (共3罪) 拘役50日 (共3罪) 拘役45日 犯罪日期 112年1月19日 112年3月31日 112年3月31日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5日 112年3月4日 112年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59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59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5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720號 112年度訴字第720號 112年度訴字第72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9日 113年1月9日 113年1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720號 112年度訴字第720號 112年度訴字第72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土月17日 113年2月17日 113年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41號 編號1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4 5 (此欄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10日 (共5罪) 拘役10日 (共3罪) 犯罪日期 112年1月21日 112年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568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56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7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8日 113年6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7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13號 編號4、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